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探究
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极小,如果他们能够接触飞机、火车并且过失造成了重大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可以依照刑法115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存在范围,不仅包括水路交通、陆路交通领域,还宝库铁路和航空交通领域的。首先,从词的意思上来看,“交通”一词是各种运输和邮电事业的总称;而“运输”则是使用一定的工具和设备,把旅客或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活动。在这里,“各种运输”显然是包含水路、陆路及铁路和航空的。其次,《刑法》具有普适性,不能因为某个罪名发生的概率小,就将其予以排除。最后,非航空、铁路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过失造成飞机、火车发生重大事故,以《刑法》115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量刑比较轻,以致罪行不相适应。(三)“逃逸”行为纳入本罪进行评价是否合理我国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运输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也作为本罪的评价对象,纳入到交通肇事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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