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害国家经济利益之分析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害国家经济利益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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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体竞争者的利益,还会给国家经济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害;这些损害都是《商标法》不能弥补的,只能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力救济。【关键词】商标反向假冒;社会经济利益;反不当竞争法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概念美国商标法,即美国的兰哈姆法最早提出了反向假冒的概念。其中第1125条第127款使用了“reverse palming off”来界定这一行为,表面意思即相反的骗卖或者骗买。学界一般将它解释为: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出售的行为。目前在竞争法的领域中,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但在2001年我国修改的《商标法》中第52条第4款则明确规定:“所谓商标反向假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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