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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害国家经济利益之分析

标被侵犯,商标侵权的赔偿也很微薄,对于大规模的跨国公司来讲,这些数目微小的赔偿金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长此以往,这些处在利益链底端只能进行初加工的企业,他们的“品牌战略”还没跨出一步,便被名牌企业扼杀在摇篮里,进路和退路都被切断,永远难有自己的“品牌”的命运。只能永远为别人“打工”。综上所述,从国家经济发展来看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不仅会导致国家资源流失、阻止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会阻碍我国这类第三世界国家的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而该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已经上升到了需要国家公权力救济的层面,因此只有把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才能实现国家公权力的救济。参考文献:[1]王彦有,沈赏.略论显形反向假冒[J].行政与法,2003(11).[2]高山行,范陈泽.反向假冒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预测,2004(1).[3]韦之,白洪娟.反向假冒质疑[J].知识产权,2004,14(1)(总第79期).[4]张玉敏,王法强.论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兼谈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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