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回补充侦查规范使用的若干思考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效率普遍低下,导致羁押人员的权益受到直接的影响,退一步说,最终效果如何还得探究。(一)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的不明确做任何事之前都必须先要明确所做之事的条件要求,否则所做之事就只会是乱做一通毫无成效,到头来是白忙活一场。补充侦查权要想公平公正合理,同时在保证不侵犯当事人案件以外的正当权利之下行驶,就必须要有规范的前提条件。其一是何为证据充足不需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条件是什么,这其中要区分单一罪行案件和数个罪行案件所需的条件,还有其他的一些情形也要明确罗列出来。其次就是何为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条件是什么,这些都要一一明确,这样才能有目的有效率的行驶权利,不至于损坏各方的时间利益。(二)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不规范条件明确,接下来就是要执行,这个执行并不是喜欢做什么就做哪个,必须要有一个规范的程序。检察机关已明确哪类案件需要退回补充调查,就要按照相关程序首先写明补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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