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案件不捕率上升背后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成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二、原因分析(一)执法理念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但由于公、检两机关职责、任务不同,司法实践中在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执法理念和工作方式往往有所区别,公安机关往往偏重于侦查与打击,注重逮捕措施“便于侦查”以及惩罚功能,而检察机关往往偏重于防止错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重视可能处刑条件,减少对轻罪的批捕。(二)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不尽一致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证据条件的规定,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规定中的“有证据”及“有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明标准并不明确,因而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公安机关主张标准不宜过高,从而有利于侦查;高检院要求坚持对证据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切实防止错捕,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出现了“分层次把握”的现象,在事实证据条件的具体证明标准不甚明确的情况下,往往会对逮捕事实和证据标准产生歧义。另外,能否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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