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视野下侦查监督权行使分析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而新的刑诉法也进一步完善了侦查监督权,更加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对审查逮捕过程的监督也更加集中体现了侦查监督权的行使公正性与否。一、侦查监督权的适用范围侦查监督指的是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我国相关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行使相关权利进行监督和纠正,以尽可能的防止由于侦查机关不合理不合法的权力行使而导致的社会不公正现象。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况的;根据案件需要,还可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当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的控告时,检察院同样可以行使侦查监督权;检察院还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履行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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