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数罪如何罚?
罪事实未被处理,该段期间盗窃物品价了值总计数额总达15500余元。二、争议焦点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追诉并不存在异议。问题是林某在判处管制刑罚宣告之前,即2012年3月20日之前仍有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处理,该种情形属于我国刑罚制度中规定的同种数罪的情况,但对于同种数罪如何罚,目前我国刑法却缺少明确规定,这也正是本案值得探讨之处。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不同种数罪的应实行并罚,并无太多争议,这也正是数罪并罚制度设定的意义所在。但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是以一罪论处还是以数罪进行并罚,实践中做法差异较大。目前理论及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一罚说”,即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一律不予并罚,而是作为一罪的加重情节或者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进行处罚;第二种是“并罚说”,坚持对于同种数罪应一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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