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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扶养和被扶养人的界定

有其他生活来源,故认定属于符某荣的被扶养人。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五日内赔偿五原告因符某荣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188799.8元,驳回原告陈某贞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本案终结。三、评析当前,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致人伤残、死亡的事件屡屡发生,由此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不断上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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