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的法律定性及其刑法规制
讼欺诈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是有关是否构成该罪行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危害不大或者情节较轻,则可以视作不犯罪论处,但是依然要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当其行为构成侵权时,则应该进行民事赔偿论处。而情节是否严重则要依据行为当事人对司法秩序的影响程度和试图非法侵占财产性利益的大小来判断;其次是有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行为人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继而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就可以视为诉讼欺诈罪的既遂,但是如果行为人并没有提起虚假诉讼那么就无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总结尽管对诉讼欺诈的定性争议很多,但是笔者认为在妨害司法罪中增设“诉讼欺诈罪”可以使司法投入最小化,公民获益最大化,既能有效控制犯罪又能维持司法秩序正常运行,维护法院公信力。参考文献:[1]王磊.诉讼欺诈行为性质之辨析及其刑法规制[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5).[2]栗明,陈吉利,吴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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