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制度的宪法省思
增进公共领域的角度,著作权制度还具有建构功能,它鼓励人们就一系列广泛的政治、社会、美学问题进行独创性和多样性表达,并通过市场收益来维持作者的独立性,从而为形成民主政治、培育公民品格、促进自我实现提供基础。但是,著作权必须是有限而适当的,为公众接触、交流、演绎和批判性使用作品预留足够的空间。由此看来,宪法语境下的著作权具备一种中性品格,通过排他权的赋予可以促进优秀作品的持续供给。同时,著作权的有限性又保证了市民社会的多元特征。四、结语在互联网时代,防止信息垄断或分配不均是著作权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不同于反著作权思潮,亦不像“知识共享”、环保主义过于浪漫,“宪法进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连通著作权理想与现实的实证之路。不论著作权制度如何因应技术发展,它都应当在著作权人、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之间做出一种合宪性的权利安排,藉此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参考文献:[1]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中国模式”之外的挑战[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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