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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规制

三种形式的混合。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是由EMC承担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与风险,在节能项目投入运行后,经公司与用能单位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2.节能量保证型模式是由EMC负责相关节能设备的运营管理,承诺在运营中能够实现一定比例的节能量,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那部分效益与用能单位共同分享,直至EMC收回全部节能项目的投资和收益,EMC不能实现承诺节能量的那部分能耗的费用,由EMC自行负担。3.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是由EMC负责用能单位能源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使用设备并负责节能改造,用能单位按照双方的事先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在使用管理用能单位能源系统所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即为投资、利润的回报。三类模式的共同点是合同结束后,EMC在节能改造中所购买的设备产权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部归用能单位享受。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现状(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运行现状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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