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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继承法修订的建议和思考

种类、范围都在不断扩展,特别是许多新的公民个人财产形式都没有在现行《继承法》中得到相应的体现。正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才促使《继承法》修订正式列入日程。(二)公民的法治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继承法》立法之初,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公民的法治意识还相对比较薄弱。继承案件作为家庭内部纠纷,很少有人愿意诉诸法律寻求解决,这种“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直接导致了《继承法》在立法初期利用率较低,没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显著提高,在出现财产继承纠纷之时,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而这就对《继承法》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效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果《继承法》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那么就应当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这正是法律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应有之义。(三)现行《继承法》中存在较多的制度性缺陷正如前文所述,现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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