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继承法修订的建议和思考
虚拟财产、新型不动产等财产已经成为公民个人财产的主要类型,这部分财产却没有在现行的《继承法》中体现出来,因而得不到合理地规范。因此笔者建议在修订《继承法》的过程中,要将“网络虚拟财产”、“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租赁权”等列入“遗产范围”条目中。二是关于遗产表述方式的修改问题。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继承法》中关于遗产表述的方式采取“列举+兜底”的方法。笔者认为,为了保持修订后《继承法》的弹性和前瞻性,仍然可以继续采用这种列举方式,在增加新的财产种类的同时,最后附以兜底式的结尾方式。三是关于遗嘱法定效力的问题。笔者认为,现行《继承法》中过分突出公证遗嘱的效力,并认为公证遗嘱具有不可更改性。实际上这种规定违背了遗嘱订立自由原则,应当在修订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更改,同时提高其他类型遗嘱的法律效力,切实保护遗嘱订立自由原则。参考文献:[1]郭明瑞.继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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