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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研究

》我们也不难得知这一点。我们的立法机关在修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制度时权衡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首先,从我国的司法传统角度来分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所规定罪名、刑期以及量刑规则来定罪量刑,经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最终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从我国的客观上是对被害人的精神最好的修复和安慰,我们大可不必再动用其他法律手段对犯罪分子再次处罚,加重犯罪分子的负担;其次,从我国目前的发展不均衡状况来讲,一般犯罪分子出身贫寒,家境不佳,如果人民法院在给予其刑事处罚的同时再对其判处较高精神损害赔偿金,犯罪分子积极履行的动因不足,最终造成判决被搁置的不良现象;最后,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在积极进行制度探索。如,新刑诉法也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而调解若是得到良好的执行的话,这一结果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的情节,此在一定程度缓和了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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