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合同之法律问题探析
矛盾。信息披露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时刻能掌握最新的环境技术、相对方的排污状况与生产状况。而相对方也能适时地了解到行政主体的最新动态,参与到听证会等政府活动之中,推动环保执法行程,进而融入到社会环保队伍之中。第四,加大环境行政合同经济激励机制的实施。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告诫我们,它需要从环境税收、环境贷款、环境抵押、环境保险、环境收费、环境认证等措施去鼓励和推动环境行政合同的有效落实,在自愿、平等、协作的基础上去完成环境行政合同,用市场以外的手段调处,让环境行政合同良性发展。最后,完善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对于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要两手抓,一方面要采用传统的司法救济路径去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以确保救济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也要采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通过仲裁、调解、协商等司法外的途径去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环境行政合同自诞生以来,在我国有了空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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