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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对自由主义的贡献

如此。西塞罗、盖尤斯、乌尔比安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信奉自然法,不断对自然法思想加以诠释、深化,使之系统化、理论化,成为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实质是一种富有规范和理想色彩的价值观和正义论,它并不是指具体的法律,主要包涵了自然、理性、正义、平等和自由等基本价值。论及罗马时期对自然法思想的研究,西塞罗当属代表。其自然法观念中表现出了浓重的个人主义色彩及对平等理想的向往,体现了许多现代自由主义的理念,这一点在他的国家学说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他认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是国家得以存在的基础。国家追求着这个公共的目标,倘若没有这个目标,国家就将如同强盗,沦为“大规模的拦路抢劫”。国家本身和它的法律永远要服从上帝的法律,或道德的或自然的法律—即超越人的选择和人的制度的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1]他认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的理性。”[2]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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