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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到明确的彰显,同时还保证知识产权自身的私域不受到任何的干扰;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加强的过程中,知识产权自身的公权属性应该作为主要的强化对象。要使知识产权自身的公私权利既能够相互合作又不会互相干涉,并将服务社会和满足公共社会中各方面利益的作为最基本的目标。本文重点分对知识产权的公私性质进行阐述,分析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化倾向,希望对相关工作和研究者能够有帮助和参考的作用。参考文献:[1]冯晓青,刘淑华.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J].中国法学,2004(1):61-68.[2]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兼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J].社会科学,2005(10):58-64.[3]吴威.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J].法制与社会,2013,(8):267-268.[4]周作斌,李延禹.论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原因及趋势[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23(4):101-104.[5]吴赛.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2(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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