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浅谈坦白的司法适用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浅谈坦白的司法适用
          
                    共1页
                      【摘要】自《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明确化后,坦白制度便被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对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差异,坦白所维护的实体公正并不能真正实现。因此,对于坦白的司法适用标准,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确定。【关键词】坦白;司法适用我国新《刑法》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但是在具体适用中对“坦白”界定的差异,必然影响司法公正、公平的实现。以下是笔者根据具体情况,对坦白的具体适用问题分析总结,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坦白时间的认定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