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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思考

能会因为受托人经营的失败化为泡影,这和信托人的初衷是违背的。(二)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事实上,土地流转中建立起来的信托中介机构大多数是政府牵头的。当然,这是由于土地产权的不明晰所造成的。政府的行政管制对于土地流转固然重要,但过多的政府干预将不利于形成真正意义的土地流转市场。根据国外的经验,只有形成真正的市场机制才能使土地流转变得更有效率。(三)缺少土地信托流转的法律和制度构架农民在土地信托的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面临无章可循,无机构可“信托”的局面。很多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名为土地信托,实际上却是土地交易中介,并不能按照信托关系的要求取得土地财产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加以管理运用,也正因为信托机构并不取得信托财产的产权,事实上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和委托人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而非《信托法》所规范的信托关系。另一方面,土地信托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人员配备尚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三、完善土地信托流转制度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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