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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境外军事基地的可行性浅析

国军队非经法律的特许,不得编入比利时国家军队,也不得驻屯或通过比利时国境。”《大韩民国宪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国会对宣布战争、向国外派遣国军、或大韩民国领土内驻留外国军队,均有同意权。”有的国家则制定有专门的法律。例如,蒙古国的《外国军队驻扎和过境法》、英国的《1952年外军来访法》、美国的《2000年军事域外管辖法案》、拉脱维亚制定的《外军地位法》等。再次,应当在宪法文件和专门性法律文件中分别规定。对于中国建立境外军事基地或者驻军的立法可考虑到分层级加以规定。第一,在宪法中规定建立境外军事基地或者驻军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决定境外建立军事基地或者驻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批准有关境外建立军事基地或者驻军问题的协议。第二,在军事法规中专门规定建立境外军事基地或者驻军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境外军事基地条例》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境外驻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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