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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四次会议决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修改后,原本的第30条变为第35条,内容则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修改标志着我国国家立法层面的重大突破,国家赔偿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大进步。在现行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务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救济制度。(二)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修改后国家赔偿法亮点突出,进步性不言而喻,但作为刚刚出台并实施不久的一项新规定,其难免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1.概念界定不明现今,虽频繁谈及“精神损害赔偿”,但究竟何为“精神损害赔偿”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虽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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