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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构建

这样一个难题。修正后的《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的第二章重新命名为“物,动物”,将动物区别于物特别规定,新增第90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经过学者解读,《德国民法典》修正案意图在于表明动物在民法意义上区别于无生命的物,作为活物,它应该得到应有的对待,立法者之所以将动物从“物”中剥离,是将动物作为有生命的特殊物看待,对动物所有人随意处分动物的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⑨。当前进行动物保护立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由于动物所产生的关系,还要调节人对动物的行为方式。人类与动物相比,在力量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和完全的主动地位,人的行为几乎决定动物这一物种的存亡。在这样的实力对比差距面前,怎样规范人类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站在我国实际立法需要的角度上,将动物作为法律客体善加保护更为可行。(二)扶持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国外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极为活跃。他们拥有大量民众参与,对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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