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构建

们对动物肩负的更多是一种出于同情和怜悯的道德义务。道德义务没有强制性,根据道德义务不能强制要求人们停止虐待动物。只有将人类对待动物仁慈友善的道德义务上升为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义务,才能更好的实现对动物的福利保护。在民法、行政法范畴内对相关行为予以规范无需赘言。值得思考的是动物保护能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我国的刑法历史悠久,中国古代千余年的法制史甚至可以称为一部刑法史。由此可见刑罚对中国社会的震慑力度。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建立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的,当某种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达到“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的时候,立法者就应做出回应,适时将其规定为犯罪,以实现刑法的惩罚与保障功能⑩。在国外,将虐待动物行为入罪大大地减少了社会上虐待动物的行为。通过刑法的威力,民众都意识到虐待动物也是犯罪,因此,在对待动物的态度上不得不更加谨慎。四、结语对动物福利的重视和保护体现了人类文明和社会的进步。印度思想家和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