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立法完善
明……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细化的。(二)进行更精确的司法解释首先,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没收财产的范围指“违法所得”,笔者认为违法所得所指的范围不仅包括犯罪所得,还包括违反其他法律所获得的不当得利,因此范围太大,需要法律进行明确解释。其次,修改后刑诉法第280条此处“等”字的使用,也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留了很大的空间。这些都是不利于法律的作用的发挥的。(三)构建相关制度纵观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法条规定不难发现,这一程序的设立需要许多先关制度得以建立。首先,对此类案件设立特殊的案件证明标准。笔者认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性质上应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或相关国际公约也称之为“民事没收”。其次,设立缺席审判制度。这一程序开展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定罪的前提下便赋予法院直接裁定没收涉案财产等权力,无疑暗示了我国承认缺席审判制度。既然已经承认这一制度,何不将这一制度将其以法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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