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该法概括了六种属于假药的药品和非药品,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这六种概括性的规定显然不能包括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所有假药。对于以染色后的自来水冒充药水、以劣质药品冒充优质药品等行为,是比较容易认定该行为对象属于假药,但是对于另外一些行为对象则由于个人认知不同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例如民间偏方、药用辅料的认定,就不能容易的认定其性质。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值得讨论:其一,民间偏方的认定:对于制售民间偏方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的,有些能够证明是有效的民间偏方,也被认定为假药。笔者认为,民间偏方不能一味的认定为假药。中医、中药是我国几千年来沉积的文化成果,但是中医中药却不能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这也并没有妨碍中医中药的发展。同样的道理,“一刀切”式的打压民间偏方,并将其一概认定为假药显然有失偏颇。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有药用效果的民间偏方,就不能认定为假药,对于这种有效用的民间偏方的制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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