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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

品安全等新型民事纠纷,它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解决私人纠纷的局限,加强了对扩散性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公益诉讼作为现代民诉法的一项重要改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蓬勃兴起。相比之下,“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在最近十年才进入我国并且发展十分缓慢。①现代公益诉讼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在诉讼的目的上,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并以追求公共利益的全面化和最大化作为诉讼的宗旨,这是现代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和一般行政诉讼的本质特征。二、在诉讼当事人方面,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原告一方大多数是因被告方的不法活动而受到侵害或侵害危险的市民消费者和普通居民,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人数众多并且具有集团性和扩散性。与此相反,作为被告一方的当事人则主要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共同团体或大型企业等等。在这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按照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理论来进行衡量的话,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则有可能存在不适格的情形,所以对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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