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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治理的困境与僵局

不同的风险,投资人选择了加入这个市场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如果投资者的风险是他人违法所致,萌发之间追究违法者的直接民事责任,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但是我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有相关的责任条款,但是对于民事责任的却很少提及。同时在证券法中对如何进行法律补偿和赔偿已经对投资人的保护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实践中缺乏公司治理的损失赔偿责任诉讼机制,缺乏司法的保障,则法律责任不会发挥其预置的功能。(二)监督力度薄弱上市公司在自行运营的过程中,由于涉及了广大股民的利益,为了维护股民的权益和创造一个安稳的证券市场,在上市公司的治理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督。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有些观点认为应当放松监管。但是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阶段,应当小心谨慎,不可盲目的学习国外对上市公司放松监管的制度理论,而是应该在中国特色的大环境下,制定出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制度。在我国的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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