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终结机制的研究
原有制度的弊端,实行申诉一次终结,以此来避免无理缠讼的滥讼现象,从根源上治愈目前的现象。这一机制不仅仅要实行有限申诉来规制法律,还要确保这一新机制的既判力。既判力问题决定着法的稳定性,而起源于罗马法的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但是它与刑事申诉终结机制非常契合,即根据一个古老的原则——同一案件无两次诉讼权。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启用一个程序提出起诉,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以后,就同一案件同一事实不在受理,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权力即被消耗殆尽,也就是目前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三)注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兼顾公权力和私权利“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正当的理由也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美国学者罗尔斯。正义体现在法律层面就表现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刑事申诉正是由于只注重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实施犯罪的人判有罪,无辜的人无罪释放,罪责刑相适应)而忽略程序公正才出现了永无止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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