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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意义上不作为。从主观的角度来说,在行为人以自己的自由意思实施某种行为,以保护合法权益的主观意思;从客观的角度来说,行为人在其自由主观意思的支配下实施某种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如何理解自愿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的标准呢?是不是任何自愿行为都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学者认为,自愿行为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产生“依赖于其他基于信任担保人的援助经受更大的危险,或放弃其他方式的保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接受刑事责任是合法的。”[5]笔者认为,因为行为人在实施自愿行为的时候,在客观上已经接受行为人行为的人,可能对行为人并不存在信任,而且并非在任何时候实施的自愿行为都需要“他人基于对保证人的援助的信任”。因此,只有自愿行为使接受该行为人的行为,在信任的基础上的行为人遇到更大的危险或客观上以其他方式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这种自愿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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