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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同的具体义务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不以实际履行为标准即合同义务并存。但是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该有作为义务的刑事责任,在这个问题上,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考察行为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主观罪过。但是作为义务的能力和行为人的罪过,又是两个不同的东西。[4]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从刑法理论来说“无行为即无犯罪”,因此不管是行为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抑或是先行行为,要使该行为人负担作为义务,必须要有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前提条件。在合同行为中,如果仅合同签订的事实,合同还没有实际履行,那么就不能就此说已经产生了作为义务。要合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必须要求行为人开始承担义务的事实,就合同行为来说必须要求合同已经开始实际履行。以某登山队雇甲为向导为例,如该登山对与签订合同之后,甲因为某种原因迟到,登山队遂在没有向导带领下自行登山,若在登上过程中有队员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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