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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言论的道德与法律

道德在外延上产生拓展的需要与可能②。本文试图以网络社会的典型言论事件分析在该环境下的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一)网络实名的道德标准——孔庆东败诉案随着网络技术的长足发展,产生了微博这种允许用户及时更新简短文本并公开发布的网络互动模式,用户可将文字、图片、视频、链接都嵌入其中,并允许任何人阅读或者由用户选择的群组阅读,而名人的微博一般都属于前者,且名人的微博一般为实名认证。2012年5月6日,北京某大学中文系教授孔某在微博上发表了《立春过后是立夏》博文,博文中,孔某抄写了陆游的七律。“晨起披衣出草堂,轩窗已自喜微凉。余春只有二三日,烂醉恨无千百场。”芳草自随征路远,游丝不及客愁长。残红一片无寻处,分付年华与蜜房。博文上传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在校生关某对这篇博文中的诗提出了意见,称孔某的七律:“和尚的诗意境不错,可确实格律不对,就算不严格按照古人韵部,好歹孤仄孤平不该犯,亏你还自称度变七律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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