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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

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参考文献:[1]张卫平.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J].法学研究,2006(4):142.[2]陈家骏.公平交易法中行使专利权之不正当竞争行为[J].(台北)法令月刊,1994(45):1.[3]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13-714.[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克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9-90.[5]汤维建,沈磊.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99.[6]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11-312.[7]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第三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80-181.[8]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9.[9]廖永安.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6):15-16.[10]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21.[11]孟德斯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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