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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

,法律推理并没有被现行法律规定为法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法官制作的判决书往往过于简单,这样高度概括的判决书缺乏应有的说理或分析,很难说服案件中的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因此,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渠道将法律推理规定为法官的法定义务,并通过司法文书改革,把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运用到的法律推理通过书面的形式,以调理清晰的法律论证的方式呈现在法律文书上。(二)法律推理便于不同主体公开辩论,有利于司法决策民主法官作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独立完成的,应当包括控辩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辩护人的程序性参与。参与到诉讼程序中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官,虽然他们的地位不同,但他们都是同一法律共同体的参与者。拥有不同身份的诉讼参与主体,各自运用法律推理为己方服务,在法庭上展开辩论,做到控审分离,控辩平衡。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利于形成公正合法的判决,有利于监督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这种多方参与的司法决策民主,有效地防止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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