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治化问题初探
常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自身的公平公正与权威性,是保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保障和人们寻求社会正义的最终途径。如若司法不公,则社会的长久安定以及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为一纸空谈,难于实现。十六届四中全会针对现阶段我国存在的某些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问题,指出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下定决心解决司法不公问题,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运用多种手段和各种有利力量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胡余旺.和谐社会的法治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J].中国法学,2006(1).[3]梁建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法治建设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4]危玉妹.法律人性的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建设[J].东南学术,2005(5).[5]胡锦光,刘飞宇.法治与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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