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财产公证的社会学探讨
的有效对策和建议。一、婚前财产公证面临的尴尬婚姻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婚姻法》也在不断修订中走向完善。其中,对婚前财产问题的规定,在新《婚姻法》中也给予相应的说明,《婚姻法》第十八条中提到“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中提到“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践来看,还面临着一定的尴尬。(一)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态度《婚姻法》中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规定,将婚前财产的归属关系进行明确,并从法律上对财产的价值、范围、及产权归属进行了限定,对于新婚夫妇来说是在自愿的前提下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主要表现有:一是法律效力具有对双方的共同约束力,从而为可能存在的家庭纠纷提供公正的法律凭证;二是能够快速有效解决财产分配上的争端,也能够促进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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