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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业务的实效性思考

到威慑和教育效果。②权力制衡。分立思想在我国司法体系当中的运用较为突出,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三个部门在独立行使刑侦、审判和检察权的同时,也能做到相互监督和约束。而检察部门在刑事案件中独立享有公诉权,鉴于侦查和审判之间,实际上便是作为检验侦查约束审判的环节,三者通过公诉业务机密联系起来,同时达到权力制衡的效果。二、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的判定标准及影响因素(一)判定标准一是程序的判定标准,公诉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框架,例如《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不但无效,还会对我国公诉机关权威性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是否符合既定的程序,是判定刑事公诉业务实效性的标准之一。二是量的判定标准,以一般的社会评价标准来看工作效益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工作的“量”,一个地区在既定的时间之内会发生一些刑事类案件,该地区公诉部门是否对这些案件进行有效的审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者都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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