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业务的实效性思考
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检察院需审查①案件事实、证据等;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其他一系列信息。由此可见,作为公诉机关,必须树立起足够科学的思想意识,以保障工作的有序性和目的性。首先是要树立起法制意识,即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之规定,按照法定步骤和程序完成工作;其次是要树立谨慎细心的意识,在证据、案件等审查过程中,务必做到“疑虑必解”,即对尚存疑虑的地方,一定要及时解决。(二)加强公诉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公诉人员专业能力包括:对刑事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对公诉程序、审查对象和审查范围是否精准掌握;对案件本身的处理能力,即在法律理论基础上,能否灵活准确地运用相关理论,正确辨别案件性质,并给出处理方案;在审查过程中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平品行等。因此,可以通过大量的岗位实践,“大练兵”活动,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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