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刑事法律探析
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材料,是记载并反映单位经济发展的重要历史资料和法律证据。《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知会计档案应当属于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分类方面,根据《档案法》第十六条和《档案法》其它法条的精神来看,会计档案有些属于国家档案,有些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的管理和所有者权属来看,会计档案可以分为国家、集体、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的内容来看,会计档案可以分为凭证、账簿、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对账单等会计核算资料,还应当包括会计档案的移交清册,会计档案的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等。会计记账符号作为档案的形式最早见于秦始皇统一中国,当时称之为“籍书”、“簿书”,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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