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
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也集中地反映了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二)补偿性原则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补偿性原则指的是以侵权行为致使的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伤害为准,被侵权人实际损害了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它的主要目的是要把侵权人和权利人双方的利益都恢复到侵权伤害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以此来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因此,民商法实施的补偿性原则是一种同质补偿,即以实际损失为准,不允许出现惩罚性的措施,也不能有超额补偿的出现[3]。(三)不主动干预原则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不主动干预原则指的是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只有在当事人主动要求的条件下才实行,它只制定产权保护的规则与主体行为的规则,只有在私有的经济权和私有的财产遭受到侵害,主体诉求相应的司法保护和公力救济时,司法行政机关才会根据相关的民商法规则来对私有财产进行相应的保护,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实行。这些保护措施包括:确认交易有效、确认产权、要求侵害人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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