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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事实婚姻

定,也不利于家庭的安定,也是不现实不合理的,所以,对于80年婚姻法实施以前的当事人具备事实婚姻的特征,即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群众也认为是事实婚姻的结合,都按事实婚姻对待,并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二)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实施前,这个阶段我国处于过度之后的时期,经济文化各方面的都取得长足发展,再加上法制宣传的深入,居民思想观念的转变,所以这个时期国家的态度的转变,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采取限制也是可以理解的。这时事实婚姻认定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起诉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非法同居对待。(三)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在经历了比较自由的阶段后,立法观念的转变,对登记程序的更加看重,特别是《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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