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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老”:刑事宽容制度透析

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看来冲击了法的“秩序”价值,但实际上对老年人宽容符合人道主义、符合中国的传统,这样反而能被社会所接受,使刑法对犯罪人本人、对社会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实现,更有利于社会稳定。二、问题检视:我国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老年人刑事宽容制度的立法现状老年人的地位在我国算是比较特殊的,他们与孕妇、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盲聋哑人一样属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我国立法一直以来对于弱势群体都有着比一般成年人较特殊的刑事宽容制度,尤其是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制度规定最为完备。老年人同样是我国的弱势群体,但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任何关于老年人犯罪后从宽的法律规定,直到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才使得传统的恤老思想得以延续。《刑法修正案(八)》中这样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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