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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时效制度研究

之执行,例如瑞士、奥地利等国刑法典的规定;(3)受刑人逃避服刑或又犯新罪。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的规定。⑧笔者认为上述情形都可能在实践中出现,而这些情形出现后,行刑时效应当中断。上述情形也可能出现重叠,比如,执行刑罚的时候犯罪人有可能又重新犯罪,或者在执行刑罚的时候,犯罪人脱逃的。也有学者因此认为刑之执行就没有必要规定为行刑时效中断的事由。但是因为时效自处刑确定之日起算,如果不规定刑之执行导致时效中断,就会使刑罚执行期间也被计入时效期间,这根本不符合行刑时效的含义。如果在执行刑罚的时候犯罪人又重新犯罪了,并且又把执行期间计入了时效期间,那就可能造成时效期间已满,行刑权消灭,不能再行使行刑权,这是不合理,不可能存在的。因此,综上,行刑时效的中断事由包括刑之执行,逃避服刑,又犯新罪。四、结语根据行刑人道化和社会化的趋势,我国也应该和国际接轨,设立行刑时效制度。行刑时效制度的建立必须参考各国行刑时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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