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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学看社区矫正制度

类似的非刑罚措施在感化犯罪人方面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第一次使用“犯罪学”一词的学者加罗法洛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改造或矫正犯罪人,使其变为一个更好的人,而是阻止犯罪人重新犯罪,以保卫社会。他主张从预防社会可能遭受的侵害出发来考虑刑罚问题,应使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所以,对不同的犯罪人应适用不同的刑罚。我国对许多的未成年罪犯开始适用社区矫正就体现了这个观点。因为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心理、性格等又很容易再塑造,教育后不容易再危害社会。在社会防卫论的基础上,法国著名犯罪学家安塞尔提出了新社会防卫理论。新社会防卫理论的主要论点是③:(1)对犯罪使用的各种手段,旨在保卫社会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非通过刑罚惩罚和制裁。(2)社会防卫的意图在于利用一系列通常不属于刑法本身的措施④,包括矫治性措施或教育性措施,有效的保护社会。(3)犯罪预防既要预防犯罪,又要矫治犯罪人,强调个体预防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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