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自首制度与现行自首制度之比较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与现行自首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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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叶俊泽(1990-),男,汉族,广东汕头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摘要】自首作为刑法的一项量刑制度,对鼓励犯罪人积极投案、促进司法机关尽早侦破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自首制度源远流长,虽然其欲体现的价值有相似之处,但是形式早已不尽相同。笔者试图比较古代自首制度(以较为典型的唐代自首为例)与现代自首制度之差异,以期对理解自首制度有所裨益。【关键词】古代自首;现代自首;差异一、古代自首制度早在西周《尚书.康诰》中就有记载:“……乃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即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1]意思是,如果犯罪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那么,尽管罪行很严重,也可以不杀他。秦汉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魏律》改秦汉的“自出”、“自告”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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