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法律制度
(三)不适应“经营者集中豁免条件”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不过根据商务部调查结果,可口可乐并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说明并购将产生的有利影响将大于不利影响,因此不符合“经营者豁免条件”。三、《反垄断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相对模糊跟“一刀切”的问题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相对判断标准相对模糊的现象,这也是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不过随着《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一系列文件的公布,我国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不断增强。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一刀切”问题。每个行业有每个行业的情况,每个地区有每个地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