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查案例指导制度的合理建构
认为,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布主体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外,还可以下放到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一般来说,是否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已决案件,也即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具有较高的典型性;第三,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恰当、社会实效良好的案件。(二)确立程序指导性案例的确立程序具体为:第一,由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初选,初选合格的案件送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业务部门,由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第二,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同意,经审查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通过后,该案件方可成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公布。目前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开出版物刊登。(三)发展与废止从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只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制,并未明确规定指导性案例的发展与废止问题。因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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