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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

其冲突的原因,合理避免之,就能使两者共同依存。首先,可以规范传媒业的运作机制,完善相关立法,划清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界限。其次从自身出发,传媒与司法业要加强行业自律,我国公民和传媒从业人员也要提高其法律基础和职业修养,树立良好的法律素质。最后,真正建立传媒与法院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机制,传媒努力从各方面成为维护司法独立、公开与公正的中坚力量。司法部门可以主动和传媒沟通,就传媒在报道中存在的疑问提出解答,使传媒能够做出正确、准确的报道。司法宣传部门也可以与传媒建立长期合作,将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制作成宣扬法制的典型案例,供公民学习,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罗建荣,雍易平,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J].中国检察官,2009:10.[2]罗哲.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与促进公正司法的法理视域[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10.3.[3]唐峻,邹书利.促进我国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若干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5.[4]马长青.论我国司法独立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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