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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员工持股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论员工持股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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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楚云(1983-)男,汉族,青海西宁人,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100872【摘要】近年来,员工持股的作用又重新被人们所认识,证监会制定公布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员工持股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定论,这对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很大障碍。法律应当赋予员工持股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方能使有关制度臻于完善。【关键词】员工持股;民事主体;员工持股组织近期,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制度仍将长期存在于中国的经济实践中,而研究员工持股有关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员工持股组织的性质予以明确。一、员工持股组织的基本特征员工持股通过员工持股组织的运作而实现,其职能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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