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专利质量的立法思考
计在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但是为了让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更加符合国际化趋势下的专利质量标准,只有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适度实质性审查,提高专利审核的门槛,才能对专利质量作出有益的提升。除此之外,针对专利无效程序的有限性这一条款,可以在今后的立法中,考虑对专利授权后的异议和撤销制度进行恢复。曾经有学者提出过这样一个构想,具有现实意义:将司法简易程序的类似特点应用在专利授权后的异议和撤销的恢复设计上。在司法简易的角度上而言,不但有效的节省了专利审理的时间,也节约了经费,可谓是一举两得。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在立法上可以规定专利授权后的6至9分月内都可以提出异议或撤销,这也符合我国专利局审查人员的配置情况。(三)加强和完善创新成果激励机制我国的专利质量偏低,创新能力低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应该从鼓励创新和实用的专利为主,对创新成果加以适当的激励。特别是许多企业机构、国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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