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解析
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律师,换言之,立法上仍缺乏对三机关不履行或迟延履行通知义务的程序性制裁后果,对其无现实的诉讼拘束力。第一,公检法籍贯要在程序上面和法律援助机构有着密切的配合,要保障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细则。再次,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身心还不成熟,文化程度方面也较低,缺少法律意识等特点。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必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场,如果不在,所取得的供述将不采用。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让未成年刑事法律援助真正能从侦查阶段开始,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在场,对于稳定未成年人情绪,帮助正确理解讯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维护其诉讼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还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加强完善激励措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比较好的经验,在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的时候,律师要交给法律援助中心一份非常详细的结案报告,这个包括的内容可以包括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